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财保29号
申请人:盐山县世盛管材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沧乐路韩桥段。
法定代表人:张通,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水发凯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水发大厦18层1850室。
法定代表人:周结珣,任总经理。
申请人盐山县世盛管材防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12000000元内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盐山县世盛管材防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山东水发凯地建设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槐荫支行账户为86×××02存款1200万元整,冻结期限一年,期间不得支取(自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盐山县世盛管材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 猛
书 记 员 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