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213号
原告:四川创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A19楼19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伦德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清云北路469号18栋3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创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创肯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以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承诺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四川创肯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创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720元,由四川创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