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代理人:周振元,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丹丹,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复兴路以南、利河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863067593M。
法定代表人:王如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季求义,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季求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1执138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2021)鲁0505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方顺
审 判 员 张纪成
审 判 员 孙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明倩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