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5民初106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元,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丹,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季求义。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建筑)、季求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元、郭丹丹,被告季求义、被告顺发建筑和季求义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劳务费174514元,以及欠付劳务费期间的法定孳息(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因讨要上述款项而产生的费用1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工地从事土建劳务作业,截止2019年2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农民工工资174514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顺发建筑、季求义辩称,原告并非农民工,原告系承揽了顺发建筑施工的山东万辰物流有限公司工地上的所有瓦工工作,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诉求中主张的数额错误。虽然发包人山东万辰物流有限公司至今仍拖欠答辩人800多万元的工程款未付,但答辩人仍然积极筹措资金支付了大部分包含原告在内的款项,原告诉求中主张的数额过高。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承揽了涉案工地的所有瓦工工程。工程完工后,其施工的混凝土地面多处出现裂缝等现象,其铺设的屋顶瓦片也多处掉落。后答辩人多次通知***进行维修,但***却拒绝维修。后山东万辰物流有限公司多次催促答辩人,答辩人无奈只能自行进行了维修,为此支出12万元。该费用应在本案中予以冲抵扣减。原告主张因讨要上述费用产生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1月25日,***与季求义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兹有万辰物流园工程施工项目,本人***负责瓦工部分施工,总产值约150万(不含三合科技大厦工程施工尾欠款约30万)。施工过程中已付52万元,2017年1月25日晚支付人工费50万元,合计总付款额102万元,剩余款约80万元(含三合科技大厦30万元),定于2017年3月28日前支付欠款的50%即40万元,剩余欠款在2017年6月5日前结清。如不结清,由季求义承担一切后果。”***在《协议书》上签字,季求义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手印。
2019年2月2日,***与季求义、顺发建筑工作人员薛乃峰签订了《承诺保证书》,约定:由顺发建筑先行垫付人工费145354元,余款33916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季求义、顺发建筑的工作人员薛乃峰在《承诺保证书》上签字并按手印。
2019年2月2日,顺发建筑通过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向***支付人工费25万元;2020年1月23日,顺发建筑通过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向***支付人工费3万元;2020年11月24日,顺发建筑通过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向***支付人工费15000元;2021年2月8日,顺发建筑通过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向***支付人工费15000元。以上共计31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为顺发建筑、季求义提供劳务,顺发建筑、季求义应当及时向***支付劳务费,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顺发建筑、季求义提供劳务的数额,有2019年2月2日《承诺保证书》予以证明,顺发建筑、季求义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成立。
***主张被告支付因讨要涉案款项产生的费用15000元和担保费,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主张被告偿还欠付劳务费期间的法定孳息(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及时向***足额支付劳务费,理应向***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应计算如下:以17451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抗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扣减维修费用12万元。审理认为,如因原告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成为阻却给付劳务费的正当理由,故被告所提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季求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4514元;
二、被告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季求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7451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0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季求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成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