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895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4年1月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德原街道大八里村3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复兴路以南利河路以东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