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106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世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9层9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创世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咏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947号1幢A433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世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咏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上海咏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创世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剩余短信结算款156594.05元、违约金4132.63元;二、驳回北京创世华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北京创世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咏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3年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咏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票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咏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因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故未采取扣划措施。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咏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咏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咏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收到裁定书后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