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23655号
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45号1号楼1-3-9至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74380X3。
法定代表人:彭巍,总经理。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62C。
法定代表人:叶宝明。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2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143117H。
负责人:李有志。
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20元,由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倩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建堂
书 记 员 勾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