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10634号
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45号1号楼1-3-9至1-3-12。
法定代表人:彭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赞江,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马长春,董事长。
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7元,减半收取2668.5元,由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668.5元依法退还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审判员  颜芬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欧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