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10635号
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彭巍。
委托代理人伍赞江,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长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剩余部分289.5元退还原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审判员 苏 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