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127号
原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626XL。
法定代表人:钱青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45号1楼1-3-9至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747380X3。
法定代表人:彭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重庆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环球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环球公司申请撤诉,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5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2770元,由环球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