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傅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4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傅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300号1B层A03-31室。
法定代表人:张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634号3幢514、516、518、519、520、522室。
法定代表人:赵燕,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傅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傅灯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沪73知民初4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科技发展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7月27日,傅灯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灯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6,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宗滨
法官 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王双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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