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傅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430号之二
原告:上海傅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300号1B层A03-31室。
法定代表人:张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634号3幢514、516、518、519、520、522室。
法定代表人:赵燕,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傅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傅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傅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傅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宗滨
法官 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王双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