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执复2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徐慧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该公司员工。
申请保全人:丹阳市祥达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投资人:蔡国芳,该厂厂长。
申请保全人:丹阳市华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殷纪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城兆,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执异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1月22日,复议申请人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峰
审 判 员 赵建华
审 判 员 施国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杜 涛
书 记 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