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好捷多餐饮有限公司、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9814号之一
原告:广州好捷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新庄三路1号A0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88296888M。
法定代表人:谭国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神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46644Y。
法定代表人:徐慧俊。
原告广州好捷多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现由于原告与被告已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决,故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好捷多餐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好捷多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63元、保全费3483,由原告广州好捷多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志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月娴
书 记 员 吴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