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初831号
原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献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关春艳,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恩伟,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中能动力公司)与被告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简称华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及原告证据材料。
原告中能动力公司诉称,2016年3月2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风力发电变桨导电滑环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6年8月3日获得授权,至今有效。但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被告赔偿律师费2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在法定答辩期内,被告华研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为:华研公司的注册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华研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中能动力公司起诉被告华研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货单,原告所主张的前述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均在辽宁省大连市。且被告华研公司的住所地亦在辽宁省大连市。由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且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是涉及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且标的额为100万元,故该案应移送给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被告华研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鸿姣
审 判 员 张晰昕
审 判 员 肖玲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文君
书 记 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