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初328号
原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巨山村375号一号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献华,执行董事。
被告: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大辛寨子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A区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关艳春,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恩伟,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盛韵同
审判员 王立媛
审判员 季震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