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与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2398号
原告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大辛寨子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厂房。
法定代表人关春艳,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恩伟,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4430。
法定代表人郑献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兴谦,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属北京市房山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业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因商业诋毁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为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将受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有助于消除侵权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不良影响。原告住所地属大连市,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指定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指定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大连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关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曲 峰
人民陪审员  裴雪红
人民陪审员  王翠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