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2398号之一
原告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大辛寨子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厂房。
法定代表人关春艳,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恩伟,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4430。
法定代表人郑献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兴谦,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赔偿损失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曲 峰
人民陪审员 裴雪红
人民陪审员 王翠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