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2317号
申请执行人: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430。
法定代表人:郑献华。
被执行人: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大辛寨子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A区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关春艳。
申请执行人中能动力(北京)滑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做出的最高法知民终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华研风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大连张前路支行账号41×××01内存款人民币883448.3元至我院执行款账户。(开户名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开户账号:62×××69)。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祁宏斌
执行员 王炳军
执行员 战福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