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17036号
原告:南京华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西安卡玛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华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卡玛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华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付合同货款1341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额千分之三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本次事件中耗费的人力物力等1500元;4、未履行合同以及导致原告向用户交货延迟所产生的违约金,合同总金额23762元;5、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告询价一台品牌为FISHER的定位器DVC2000PD,双方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买卖合同,2019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3410元。原告付款后2周左右一直未收到货,联系被告时发现,被告方QQ不在线,电话停机,去被告地址查看发现并无此家单位,被告处于失联状态。经走访工商、公安等部门,发现多家单位与被告存在此种情况,可以初步判断被告存在合同欺诈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华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南京华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