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民终2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澎威,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81925H。
法定代表人:李华生。
原审被告:江西德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赞贤路紫金广场A栋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91AF681。
法定代表人:李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德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79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澎威到庭参加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改判***撤除搭设的空调管道将涉案房屋墙体恢复原状,***将门套改回原屋位置以便***可通过门外过道安装空调管道相互整改,无需向***支付房屋控制损失;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空调管线的铺设并未对***造成损害。(1)在***搭设的空调管道之前,该墙体已有物业搭设的管道通过,***搭设的空调管道系在物业搭设的管道的基础上通过,并未破坏***房屋的专有墙体,也未额外占用空间。管道通过***屋内是因建筑物房屋存在设计缺陷,***仅有的一面墙体为玻璃幕墙根本无法挂空调外机,并在装修时通过了原有物业并同意,以为附着物业的管道通过是可行的。(2)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所有的房屋存在设计缺陷,无法通过自身的室内安装空调管道,必须利用***现有墙体进行安装,且该空调管道并未对***的通风、采光等造成不良影响,***在铺设管道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出发,***也应当尽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3)本着邻里间和睦相处的原则,***以***门改出过道作为相互协商处理的条件,通过管委会出面调解,但***一直不肯出面协商以致拖到至今未解决,也不肯将门改回原处。现***已将空调管道拆除,也希望***尽快将门移回原有位置,以便***可在门外过道另安装空调管道位置。2.一审判决令***向***支付房屋空置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铺设空调管道的行为并未对***造成损害,且空调管道的位置紧贴房顶附着物业的桥架,远高于室内最低横梁位置,不会影响***的装修进度,也不会影响出租;(2)从2020年10月22日收到告知函至2020年12月31日收到传票,***就一直在以发信息微信的方式想同***协商解决,也想通过管委会负责出面调解并出具调解方案,但***一直不予理睬。(3)***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的房屋一直在进行装修,未对外出租,无理由要求***为其支付租金,一审法院以紫金广场相似面积房屋出租租金来确定损失显然不合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须向***支付房屋空置损失;***将门套改回原屋位置以便***可通过门外过道安装空调管道。
***答辩称:1.一审法院判决公正合理,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未经***的同意穿屋铺设空调管道,破坏了***的专有墙体,侵犯***的专属私权,***要求***恢复墙体,拆除空调管道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2)***所有的房屋不存在设计缺陷的问题。根据赣州市开发区房管所、自然资源分局的调查核实,***房屋所处的紫金广场A栋北侧设计有2.3米的阳台,可放置空调外机。是***为达到扩大房屋使用面积,违章拆除阳台,违章占用公共过道,才导致出现放置空调外机不便的尴尬境地,物业公司和相关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自行恢复原状或强制拆除其占用公共过道的建筑墙体。(3)***铺设空调管道的行为对***的房屋造成损害,导致***房屋至今未能装修好以便出租,故***理应支付***的房屋空置损失,现紫金广场的精装房屋出租租金市场行情为50元多每平米,***房屋面积为115.75平米,***主张按4000元/月计算租金损失已是考虑了邻里感情因素,且法院支持的从2020年8月12日起算,实际上并未计算从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长达4个多月法院组织调解的时间。(4)***于2020年初发现***铺设空调管道通过破坏墙体的方式穿过***的房屋后,向物业反映情况,并要求***除和恢复原状,***一直拒绝配合,***遂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庭前调解,但***仍拒绝拆除,赔偿也仅愿意承担500元。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一审判决有理有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请求。2.***提出的***改动了入户门位置的事情与本案无关联。反而是***占用了整个公共过道,物业公司和相关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自行恢复原状或强制拆除其占用公共过道的建筑墙体。
一审中,***起诉请求:1.判令各原审被告将其破坏的***房产墙体恢复原状、将搭设的空调管道撤除;2.判令各原审被告从2020年7月1日起算至恢复原状止,赔偿***装修误工损失和房屋空置损失4000元/月;3.本案诉讼费由各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业主(面积为115.75㎡),***是紫金广场A栋903、A栋904室的业主,***将房子装修好以后,将A栋903室、A栋904室分别租给了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德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份,***准备对其所有的紫金广场A栋905室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A栋903、A栋904业主***在装修空调管道时,在没有与***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将空调管道以破坏A栋905室墙体的方式穿过905室房屋。2020年7月份,***向赣州经开区“五型”政府办投诉,政府办回复:经区房管所、自然资源分局调查核实,紫金广场A栋北侧设计有2.3米的阳台,可放置空调外机,区房管所将督促物业公司协调业主化解纠纷。双方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另查明,铺设空调管道的行为系***实施,并非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德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实施。
一审法院认为:***与***所购置的房产正好相邻,双方当事人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装修和使用时,相互间产生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应对他方构成妨碍和影响。***未经过***的同意穿过***的房屋铺设空调管道,破坏了***房屋的专有墙体,致使***房屋装修无法正常进行,确已给***的房屋造成影响和妨碍。故对***要求***恢复墙体,撤除空调管道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铺设空调管道的行为对***的房屋造成了损害,导致***房屋至今未能装修好以便出租,故***应当支付***房屋空置损失,结合紫金广场相似面积房屋出租租金,***主张按4000元/月计算租金损失符合市场行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起算日期应从***主张之日即2020年7月1日调整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12日起至撤除空调管道之日止。因本案侵权行为系***实施,作为承租人未实施侵权行为,故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德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本案法律责任。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德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判决: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墙体恢复原状,将搭设的空调管道予以撤除;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支付房屋空置损失(损失从2020年8月12日起按4000元/月计算至空调管道撤除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1.***设置的空调管线位于A栋905室进门入口的天花板位置,斜方向穿过后通过A栋905室的外墙侧联接空调外机;2.一审判决后,诉争所涉穿墙管线已由***于2021年3月22日移除。
本院对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诉争管线已由***于2021年3月22日移除,故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已履行完毕,本院对此不再作审理,原审判决第一项应予直接撤销。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应否向***支付装修误工损失和房屋空置损失,以及该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关于***的行为与***所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就案涉写字间一类的建筑物而言,天花吊顶是通常做法。***未经他人同意便擅自在他人屋顶天花处设置己方空调管线,确实可能对他人的正常装修造成进度延期等不利影响。同时,案涉写字间属商用性质,***、***购买案涉写字间的直接用途本来都是用于对外获取商用收益。据此,***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天花吊顶处架设空调管线,确实可能导致***装修工期受影响的实际效果,进而也可能会造成***遭受租金损失。关于损失数额认定问题。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关系纠纷中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该损害赔偿责任应与侵害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相当。本案中,天花吊顶并非全屋装修的基础性工程,并不是说只要部分天花吊顶工程受到影响,全屋装修的水电、墙面、地板和其他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全部停工,静待天花吊顶工程的结束才能进行下一步工序。依据现场情况看,***架设的空调管线占用A栋905室写字间的面积只有进门入口处一部分,而***采用的是也并非是整体吊顶,而是可以模块化拆分的扣板吊顶。故除了A栋905室写字间进门入口处的天花吊顶工程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外,其余部分的装修工程并不会因此而直接受到停工影响。因此,一审仅以***的擅自架设空调管线行为就判令其承担按全部月租金4000元/月计算的租金损失赔偿责任,明显失当,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穿房越屋行为的时间持续长度、影响面积等因素,以及案涉写字间的租赁市场行情现状,案涉损失金额以酌定为15000元为宜。另,对于***提出的要求***将门套改回原屋位置的诉求,因***并非主张该权利的适格主体,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纠纷事本极小,经过一审、二审,双方当事人均已不堪诉累。望自此以后,双方均能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本案改判主要因一审后发生的新事实所致,故本案一审不应作错案处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79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承担60元,***承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宋玉玲
审 判 员  林 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章露匀
代理书记员  管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