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执字第326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门仲裁委员会(2013)江仲经字第072号仲裁裁决书,受理广东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申请执行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仲裁书裁决:江珠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101155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0年8月3日起以41011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裁决生效日止)给飞达公司,并承担仲裁受理费53723元。根据飞达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
[(2014)珠中法执字第946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飞达公司申请执行江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江珠公司向飞达公司支付软件开发工程款人民币372600元,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欠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计至付清全部欠款日止(暂计至2014年1月3日违约金为人民币219647.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22.47元。根据飞达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江珠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珠海市工商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江珠公司名下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该两案的过程中,共扣划被执行人江珠公司银行存款97485.27元,冻结被执行人江珠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珠海斗门支行的账户(账号:83×××01)、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的账户(账号:36×××73)、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兴华支行的账户(账号:36×××06)、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的账户(账号:44×××19),查封了被执行人江珠公司所有的粤C×××××号大型汽车、粤C×××××号大型汽车、粤C×××××号小型汽车、粤C×××××号小型汽车、粤C×××××号大型汽车,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珠公司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地号:XXX,房地产权证号码:××)、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江珠高速东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地号:YXXX9,房地产权证号码:××)、位于珠海市珠海大道北侧、江珠高速东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8897.40平方米,地号:Y2102227,房地产权证号码:××86)以及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白蕉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869745.60平方米,地号:Y2102228,房地产权证号码:03××83)。并要求广东联合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江珠公司通行费及通行费的拆分数据、提供收益账户。******
现飞达公司以其已与江珠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请求法院解除本次执行过程中的全部司法强制措施,包括解封已查封的土地、车辆以及解冻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并解除广东省联合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协办义务,不再要求广东省联合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将收缴的江珠公司高速公路通行费划转到法院账户。******
本院认为:飞达公司以其已与江珠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请求法院解除本次执行过程中的全部司法强制措施,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待飞达公司要恢复执行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已扣划到江珠公司银行存款97485.27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扣除本两案执行费61613.03元,余款35872.24元支付给飞达公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珠中法执字第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2014)珠中法执字第9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2014)珠中法执字第326号案、(2014)珠中法执字第946号案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珠海斗门支行的账户(账号:83×××01)、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的账户(账号:36×××73)、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兴华支行的账户(账号:36×××06)、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的账户(账号:44×××19)的冻结。******
四、(2014)珠中法执字第326号案、(2014)珠中法执字第946号案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在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处的现金和非现金(粤通卡)通行费的冻结。******
五、(2014)珠中法执字第326号案、(2014)珠中法执字第946号案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所有的粤C×××××号大型汽车、粤C×××××号大型汽车、粤C×××××号小型汽车、粤C×××××号小型汽车、粤C×××××号大型汽车各一辆的查封。******
六、(2014)珠中法执字第326号案、(2014)珠中法执字第946号案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地号:Y2107074,房地产权证号码:××85)、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江珠高速东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地号:YXXX,房地产权证号码:××)、位于珠海市珠海大道北侧、江珠高速东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地号:XXXX,房地产权证号码:××)及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白蕉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地号:XXX,房地产权证号码:××)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