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珠中法执字第94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广东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向广东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软件开发工程款人民币372600元,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欠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计至付清全部欠款日止(暂计至2014年1月3日违约金为人民币219647.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22.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62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