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祥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振兴路8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9K7B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梧桐光耀土石方工程队,经营场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县前街955幢5-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CUUNT07。
经营者:***,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潘根方,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上诉人嘉兴市祥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乡市梧桐光耀土石方工程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3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嘉兴市祥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兴市祥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祥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嘉兴市祥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超
审判员 毛 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诚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