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民初133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华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31358-1,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华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成 平
人民陪审员 李志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夏和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