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

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豫01行赔初92号
原告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阳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延顶、王雅(实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霞,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红莲,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耿宇辉,镇长。
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赵丙申,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侯双领,河南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开庭后双方就纠纷化解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丽平
审判员  侯 贇
审判员  付保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