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1266号
原告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阳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泽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雅,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姚桂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松,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雅、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房产转让协议》,约定:1、原告以800万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购买位于郑州××新区碧桃路××楼××栋。2、被告应于收到原告全部购房款且正式交房后365个工作日内,办理涉案不动产过户手续;3、如因被告责任,原告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已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8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未能给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系情势变更,涉案房屋不属于商品房,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网签)。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化,2016年8月之后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原在房管局办理的初始登记改为到不动产局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该政策导致产业园内房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出现停滞延迟,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出现情势变更,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原告作为受让方、被告作为转让方,签订《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房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1、标的物位于郑州××新区碧桃路××楼××栋(建筑号为: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D4-5号楼,以下简称本案争议房产),标的物建筑面积630平方米,地上3层,转让价为800万元。2、付款方式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原告需支付首期购房款450万元,剩余350万元购房款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3、被告应当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4、被告应当在收回原告全部应交款项且项目正式交房后365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将不动产证过户办理到原告名下,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政府要求承担。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22日、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2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支付2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350万元,共计800万元。2018年9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署《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D4-5栋房屋验收交接单》。因原告至今未取得本案争议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遂引起本案纠纷。
另查明:2019年3月26日,本案争议房产所占用的国有土地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26日、2019年10月25日,本案争议房产分别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原告提交的《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房产转让协议》、《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D4-5栋房屋验收交接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收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律师函》、邮寄凭证各一份。被告提交的《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房产转让协议》一份。
被告提交的《郑开会纪[2013]15号》、《郑开管文[2014]250号》、《证明》、《移交证明》、《郑州高新区梧桐园区运营中心企业入驻审批表》、《关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产业园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情况说明》各一份,不足以证明被告不应当承担本案争议房产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对被告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2018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房产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之前付清了购房款800万元,根据上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收回原告全部应交款项且项目正式交房后(即2018年9月27日)365个工作日内,将本案争议房屋权属证书办至原告名下,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9年3月26日,因被告原因导致本案争议房产所在的国有土地被查封,本案争议房产至今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