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

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阳光油脂(南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270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4635399R,住所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阳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阳光油脂(南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5664765260,住所邓州市西一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闫正波。
关于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阳光油脂(南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阳光油脂(南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阳光油脂(南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阳光油脂(南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在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五、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经本案律师调查,被执行人在邓州市有不动产信息,本院委托邓州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2017)邓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截止2021年7月2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阳光油脂(南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