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申17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阳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一审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查。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正辉
审判员  陈 元
审判员  王明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