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8民初525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选,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
被告: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4635399R,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阳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华、王雅(实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华、王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7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4日,原告通过58同城招聘信息应聘到被告处,从事厨师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员工餐、招待餐、老板日常用餐,双方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6月30日,因公司总经理对原告工作中的小错反复讲,原告认为系故意刁难辩解几句,后被告通知原告被辞退了。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原告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已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5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厨师工作,做午饭、晚饭及临时招待餐,中午及晚上用餐员工为四人及二人左右。2020年6月30日,根据被告要求,双方解除合同关系。2020年5月16日、6月15日及7月1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工资2692元、5000元及4800元。在庭审中,原告认可,原告上下班时间灵活,根据工作安排确定。
原告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500元;2.因辞退没有提前通知,郑州环瑞油脂利用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2020年8月20日,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劳人仲案字(2020)第135号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综合考虑本案原告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原告并不适用被告员工通用的规章制度等因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崔国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