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921民初860号
原告: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城区北京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平、付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包括参加庭审,提供证据,进行调解、和解,领取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两型产业试验园。
法定代表人:刘浩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7元,减半收取计1259元,由原告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建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