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1070号
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庆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和解等。
被告***,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与被告***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以被告已交清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