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

孝昌县供水公司与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1051号

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庆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和解等。

被告鲁新洲,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与被告鲁新洲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以被告已交清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