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

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卢氏县公路管理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初1013号
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蔡颖哲,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公路管理局(原**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县滨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游,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宁萃(三门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被告**县公路管理局、第三人孙成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于2020年8月31日撤销对第三人孙成华的起诉,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薛永松
审判员 董小斐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高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