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749240436P。
法定代表人:王文旭,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东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106914M。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以下简称河南地震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业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华业公司支付河南地震勘察院技术服务费用40000元。因河南华业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地震勘察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9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10月18日发出律师调查令,在周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土地使用权两处,之前已被查封。
四、2019年10月18日发出律师调查令,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
五、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六、2019年11月7日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两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
七、2019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收入、股权、债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没有实际执行到位财产,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6执7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胡全新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李全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