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执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749240436P。
法定代表人:王文旭,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东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106914M。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收入、股权、住房公积金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全新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李全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