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执10号
申请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旭,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叶,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豫01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本金169946元;执行费24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1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3、5月2日经传统查控调查无财产;4、5月12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5、5月29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顺德限制高消费,又因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5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6、2018年5月29日到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经了解该企业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53号》列入省管一级僵尸企业处置范围;7、因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于5月29日决定拘留法定代表人于顺德,因未找到其本人未实施;8、5月29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9、5月30日查封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基本户及有财产账户,均系轮候查封,无财产可供处置;10、5月29日对申请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8年5月30日,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尚欠付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验研究院本金169946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怠于收取劳动获得的收益和到期债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王东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磊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