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

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漯河市中鑫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1民初48号
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正光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旭,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贵,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中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被告漯河市中鑫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以与被告漯河市中鑫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  宋跃武
审判员  于凤鸣
审判员  陶京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震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