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民初59号
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旭,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张春贵,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829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吉,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被告安阳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 智咏梅
审判员 赵中友
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