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26执23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
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申请执行滑县**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40092011280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0.4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40092011280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方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