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

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滑县博瑞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26执23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

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申请执行滑县**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40092011280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0.4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40092011280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方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