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

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滑县博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26执23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

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40092011280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0.4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