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26执23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
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滑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40092011280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0.4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