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柞水县智达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柞水县智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柞水县智达矿业有限公司向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67954.81元,剩余18993505.56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剩余18993505.56元,由被执行人柞水县智达矿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柞水县智达矿业有限公司已制定还款计划);二、剩余18993505.56元,由陕西铁力耐特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及李枝喜提供执行担保(陕西铁力耐特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及李枝喜已提供执行担保承诺书及担保财产清单);三、关于利息问题,待工程款本金支付完后再进行协商处理;四、由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柞水县智达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税票,由柞水县智达矿业有限公司确定税票种类及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10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勇
审判员 周卫东
审判员 姜淑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