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亿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5384号

申请人:***,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远涛,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本,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亿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两埠岸社区居委会3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784499X8。

法定代表人:高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勇,山东新和(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倩,山东新和(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亿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亿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申请人提供了保险合同号为PZPP21370200570000000170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亿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翠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宗 莉

书 记 员 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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