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亿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367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远涛,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本,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亿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两埠岸社区居委会3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高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勇,山东新和(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倩,山东新和(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161号5楼。
法定代表人:唐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通力公司员工),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亿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38元,减半收取计10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永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仲举
书记员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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