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1363号
原告:OMEXELL(济南)传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周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文,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汝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鼎信同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XX。
法定代表人:葛英杰。
被告:青岛鼎信阳光空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XX。
法定代表人:于大杰。
原告OMEXELL(济南)传热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信同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鼎信阳光空调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MEXELL(济南)传热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OMEXELL(济南)传热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