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天坤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7981号
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与高平路交叉路口东4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79768421B。
法定代表人:张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坤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长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900417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齐邦天,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李晓翠,女,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志海,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天坤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齐邦天、李晓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2元,退给原告302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倩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7981号
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与高平路交叉路口东4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79768421B。
法定代表人:张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坤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长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900417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齐邦天,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李晓翠,女,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志海,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天坤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齐邦天、李晓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2元,退给原告302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