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鼎信阳光空调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62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鼎信阳光空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交叉路口东4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976842-1
法定代表人于大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鼎信阳光空调工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建设工程款160000元,当即付清。
二、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2076元,保全费1620元,速递费60元,共计3756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 虹
人民陪审员  刘天聪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