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平度市品合上向建筑五金店、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0606号
原告:平度市品合上向建筑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贸易城五区55号。
主要负责人:于守鹏,经理。
被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通达路与高平路交叉路口东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鼎信阳,系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平度市品合上向建筑五金店与被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平度市品合上向建筑五金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度市品合上向建筑五金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俊卿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