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平度德创五金商店、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8703号
原告:平度德创五金商店,住所地平度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丁林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通达路与高平路交叉路口东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鼎信公司员工,住。
原告平度德创五金商店与被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平度德创五金商店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德创五金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度德创五金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计1934元,由平度德创五金商店负担。
审 判 员 代玉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萍萍
书 记 员 侯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