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8337号
原告:***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以东名人国际大厦20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雄,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804号。
法定代表人:金群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幽深,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工作人员。
原告***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朱敏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媛
书记员 杨兰